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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44        返回列表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近日正式出台《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今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此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结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具体而言,此次奖励的适用范围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据介绍,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申报当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一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奖励申请,自然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电力公司按此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代为申请。市发改委会对各区县上报的拟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监测系统网站公示初步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确定当期奖励名单。

      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会将其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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