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此次奖励的适用范围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据介绍,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申报当年1月1日-6月30日和上一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奖励申请,自然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电力公司按此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代为申请。市发改委会对各区县上报的拟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监测系统网站公示初步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确定当期奖励名单。
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会将其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